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集团和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北京北方投资集团后勤部下发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依据《哈尔滨广厦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范围内的招标采购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从市场有偿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等资源,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教材和药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各种项目分解、虚报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二章 项目组织形式
第四条
学校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均需是经院务会审议通过并上报集团立项批准的项目。
第五条
学校的招标采购项目分为集团集中采购和学校组织招标采购两种形式。组织形式及其范围如下:
(一)集团集中采购
集团根据所属高校建设发展需要并结合项目类型和金额,确定部分货物和服务进行集中采购。目前集团集中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主要有:学生床、电热水器、实验室电脑、云桌面设备、校园无线网建设、毕业证(学位证)制作、教材、商业项目、房屋(场地)招租等。
(二)校内招标采购
1.校内招标采购由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按照集团招标采购流程及要求组织开展。除集团明确集中采购的项目外的所有采购项目均由校内招标采购。
2.应急项目:应急项目由申请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提报院务会审批后,组织院内招标采购。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由分管副校长组织专题会议议定,并报集团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由招标采购办先行采购,后补相关流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董事长任组长,校级领导任副组长,二级学院及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对全校的招标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审定学校年度采购计划、听取和审议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管理的有关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研究审议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研究其他招标采购工作中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为招标采购办公室,具体职责如下:
1.
招标采购办公室在集团主管领导及学校主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学校招标项目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收集投标单位信息、组织资格预审、组织考察、投标入围单位报审、发放标书、组织现场踏勘、组织回标及开标、组织评标、发放中标及未中标通知、组织合同谈判及签订等。
2.
招标采购办公室是招标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经济标(指投标报价)涉及的工作,具体如下:
(一)搜集投标单位信息资料并建立信息库;
(二)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工程进度安排编制招标计划;
(三)编制招标文件,其中:技术标(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指标、质量和工期等)由基建办编制,资质审核(指企业资质、信誉、业绩、组织机构、管理体系等)由招标办编制;
(四)发布招标文件,收取资料费及投标保证金;
(五)组织开标、评标;
(六)负责将评标情况上报上级领导;
(七)负责组织合同的谈判;
(八)负责发放中标通知书,负责催缴履约保证金;
(九)负责合同的签订;
(十)负责将签订好的合同归档、递送给基建办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职责
(一)项目申请部门及其职责
项目申请部门是指采购项目的需求部门及采购项目交付使用后,对项目进行管理、使用、维护的部门(以下简称“申请部门”)。其职责为:
1.负责本部门或职责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含维修)需求分析和规划编制,依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实验设备(信息化建设)项目归口实验与网络处、宣传品类项目归口品牌中心、办公用品和维修件项目归口资产管理中心、工程项目归口基建办)的要求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2.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部门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提出采购申请,提出申请时应附拟采购项目的详细说明,包括规格、型号、主要材料要求、样品要求、服务要求,对贵重仪器设备还应提供更细化的技术参数要求。
3.参加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论证和市场考察工作。
4.审核各项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采购合同,协助招标采购办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参与项目的验收。
(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项目的供货(施工、服务)、验收及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指相关采购管理或工程项目的建设责任部门。如果项目申请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是同一单位的,统一视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1.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建议报告,提报学校院务会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2.组织申请部门及相关专业专家(3-5人,重点项目论证外聘专家不少于2人)对拟采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3.对经过论证后的拟采购项目办理审批立项。
4.负责组织对所分管工程项目进行工程图纸设计、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
5.组织申请部门进行市场考察,进行预算额度调研,确保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潜在供应商不具备唯一性(特殊需求需要指定唯一技术参数或品牌的,需要在论证报告单独注明,并提供相应依据)。
6.审核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协助招标采购办签订合同、牵头组织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第九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标采购工作流程及要求
第十条
货物及服务类项目招标工作流程如下:
(一)采购计划的前期论证
由申请部门提出项目采购需求计划,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计划、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情况提出论证意见,确定采购清单(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学校院务会和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议定并报集团主管部门批准。
(二)招标采购办受理采购计划。采购申请立项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发起、经资产管理中心、后勤保卫处、主管校领导、校长、董事长和集团主管部门领导、副总裁签署意见后,招标采购办落实招标采购计划,立项通过集团审批后,立项中的清单原则上不予更改。
(三)招标采购办根据招标采购计划,收集投标单位相关信息,并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格预审和实地考察,确定投标入围单位。
(四)招标文件起草、审核、发布。招标采购办根据业务情况组织归口管理部门编制招标文件,经院务会和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议签批后,发给投标单位(发放给投标单位前,拟投标单位需到财务处缴纳投标保证金和材料费),并组织投招标采购项目答疑会和组织现场探勘。
(五)组织开标、评标。由招标采购办依据集团的相关流程和要求组织投标、评标,确认拟中标单位。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现场监督。招标采购办根据评标结果发起招标采购流程,通过学校和集团的签批后。由招标采购办通知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日内,招标采购办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洽商后,由招标采购办发起合同立项和合同会签,经相关部门和集团法务审阅签批后,签订正式合同,招标采购办将签订的正式合同归档并转交基建办和申请部门。
(七)供货。采购合同审核通过后,申请部门要及时沟通中标人,督促供货方及时供货,并按合同规定时间内协助供货商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
(八)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小组相关部门人员(3-5人)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小组成员需在验收单上进行签字确认,验收单原件送交招标采购办存档(工程验收单送交基建办存档)。
(九)办理结算手续。招标采购办报送购置项目报销凭证(含发票、合同原件及相关验收报告单、固定资产验收单),财务处审核后,办理结算手续。
涉及采购项目质保金及尾款的按采购合同规定事项办理,达到规定时限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进行二次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招标采购办办理尾款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流程如下:
(一)项目的立项申报及审批
由项目申请部门或基建办组织前期建设需求论证后,报院务会和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并报集团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基建办发起工程立项。
(二)项目的工程方案论证及工程控制价审计
立项通过审批后,由基建办组织进行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和论证,编制具体的《工程项目施工计划方案》,施工计划要对工程采购的主要材料及预算、施工工程量及预算、总工期安排、进度计划等作出安排说明。项目施工计划方案需报院务会会议和集团主管部门审核。
项目施工计划方案通过审核后,由预算部门委托造价公司做出工程量或设计费用清单及控制价,并委托其他造价公司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控制价报集团预算部门审批(备案)通过后出具控制价意见单。
(三)招标采购办根据招标采购计划,收集投标单位相关信息,并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格预审和实地考察,确定投标入围单位。
(四)招标文件起草、审核、发布。招标采购办根据业务情况组织归口管理部门编制招标文件,经院务会和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议签批后,发给投标单位(发放给投标单位前,拟投标单位需到财务处缴纳投标保证金和材料费),并组织工程招标项目答疑会和组织现场探勘。
(五)组织开标、评标。由招标采购办依据集团的相关流程和要求组织投标、评标,确认拟中标单位。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现场监督。招标采购办根据评标结果发起招标采购流程,通过学校和集团的签批后。由招标采购办通知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日内,招标采购办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洽商后,由招标采购办发起合同立项和合同会签,经相关部门和集团法务审阅签批后,签订正式合同,招标采购办将签订的正式合同归档并转交基建办。
(七)验收。工程结束后,由基建办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签署验收意见(部分工程项目需要监理公司共同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单。
(八)工程结算。基建办将工程的结算清单、工程签证、施工合同、投标清单项、隐蔽工程图片资料、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委托造价公司对工程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由集团预算部门审核后,出具工程结算定案书。
工程项目结算完成后,由基建办办理相关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九)办理结算。基建办凭发票、合同原件、验收报告、审计定案书、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单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申请要求
(一)对于纳入年度招标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项目申请部门应提前做好采购申请的相关准备工作,招标采购办根据项目申请部门的立项按照招标采购流程和要求落实招标采购计划。
(二)对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所造成的急需抢修的工程,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请示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先行施工抢修,招标采购办和有关部门可后补相关手续。
第五章 招标纪律
第十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及评标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参与物资采购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验收组成员。
第十四条
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及时受理,按相关规定认真查处。
第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学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中标人未经学校同意,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并按合同违约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参加学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学校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学校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学校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参加学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均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招标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