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教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教师及管理人员承担的各级各类计划项目,这些项目都已纳入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教科研发展工作计划,我校为计划执行部门。为了保障承担此类计划项目能够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下达教科研计划任务的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为依据,制定我校教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三条 教学研究与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以下简称教研中心)接到上级部门组织申报纵向教科研项目的相关文件后,通知到各院(部),各院(部)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本部门教职工按文件要求进行申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院(部)兼课人员可依托该院(部)申报项目。各院(部)按时向教研中心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书和相关附件),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 教研中心将根据文件要求在各院(部)申请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我校报出项目,并对申请项目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项目组应根据意见认真修改后上报。
第五条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由我校教职工主持的应在我校申报,并由合作单位出具意见;为保证学校权益,凡我校教职工参与研究的、由外单位主持且不在我校申报的项目,应由我校教研中心签署合作意见,待项目获准立项后,我校的项目组成员应将评审结果(批文或批文复印件)及时报教研中心备案,否则此类项目不享受学校职称评定、资助、评奖评优等有关政策。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以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为依据认定项目立项。项目主持人将《立项申请书》等立项材料,提交教研中心建立专项教科研档案。
第七条 项目主持人立项后应及时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三个月内撰写开题报告,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经常登录相关教科研管理网站,及时查看与项目有关的信息。教研中心负责组成项目检查组开展项目检查工作,一般在项目研究中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采取项目组口头汇报、书面汇报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同时项目主持人应填写《哈尔滨广厦学院教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附件1)报教研中心备案。
第八条 教科研项目主持人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研究负全责。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主持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不得随意变动,如因特殊情况或工作调动等原因,项目主持人或参与人不能继续从事该项目研究工作,应提前一年、逐级提交人员变动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动,变动后的项目主持人必须履行原项目主持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教科研项目一经立项,不能随意更改研究计划,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教研中心,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方协调处理。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能按时完成者或因失职而延误进度、或项目完成较差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四章 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十条 有项目审批部门拨付经费的项目,学校按文件要求予以配套经费资助。审批部门不能资助经费的,学校按审批部门同类课题研究水平相应的额度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匹配与资助经费分三阶段报销,项目开题后报销30%,中期检查通过后报销40%,结题验收通过后报销30%。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对项目制定经费编号,项目主持人凭经费编号及经费预算表使用教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必须严格遵守拨款单位及学校的有关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按经费使用预算表所列内容及额度使用经费,接受财务部门监督,不得超支和移用。最终经费支出,原则上应与最初经费预算架构相符。内容包括发表与课题相关的研究论文等成果所需的版面费(不低于经费总额的60%),项目组成员参加学术会议、进行调研和考察等活动费用,各类咨询费、评审费,资料费、复印费等直接费用要有哈尔滨广厦学院抬头发票明细,并填报《课题经费决算表》(附件2)(结题时需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教科研项目其他渠道资助或配套的经费,均应纳入项目经费中进行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报销与暂借款,均需项目主持人签字,经教务处相关负责人和领导签字批准后,到财务部门报销或暂借。
第十六条 纵向教科研项目按时完成后,其结余经费可继续用于后续项目研究,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自结项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因项目主持人不负责任等主观原因不能完成项目任务的,或违规滥支费用的,由教研中心通知财务部门,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并视情节作出处理。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教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教研中心提交整套结题验收材料,经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办理验收、评审、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教科研档案管理要求,项目鉴定、验收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教研中心提交完整的教科研项目结题汇编材料归档。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任务书(通知书)、开题报告、研究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阶段性总结和结题报告、研究成果、鉴定证书及获奖证书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研究与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