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对教学工作实施有效的督导和监控,促进教学质量监控机制的良性运行,提高教学质量监控效能,强化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成立“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
第一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全面系统监测的机构,实行校院(部)两级教学质量监控管理,校级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的教学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院(部)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院(部)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第二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工作认真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教授以及各主要职能部门、院(部)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教学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育教质量监控中心,主任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主任兼任。教学督导组,负责全校教学质量督导工作。
第三条 指导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建设,总体把握全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学校教学质量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四条 督察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协调教学质量保障工作,保证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 审议教学质量管理、教学督导等方面的重要议题。
第六条 对学校教学运行进行督察,对质量监控结果进行审定。
第七条 审议校级教学督导专家组工作总结报告,向相关部门、院(部)进行反馈,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并对整改过程及结果进行督察。
第八条 对各类教学评奖、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从教学质量方面给予评价。
第九条 审核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制度、指标体系及质量标准等。
第十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其下设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实施。
第十一条 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重大问题须通过表决决定。
第十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届满后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