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研究与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及运行条例(试行)

来源: 教监中心 时间: 2019-09-11

总则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学校在不断扩大办学自主权的形势下,加强学校内部自我约束、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保证。

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为了保证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培养途径的有效实施、监督与调节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关系,规范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规范学生的学习与管理,制定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增加学校对人才培养质量的监控能力,使人才培养质量与人才培养目标更加一致。

学校工作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思想,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要树立科学的质量观和发展观,培养学生成长、成才。

监控机构

为加强学校对评教、评管和评学工作的领导,以及对质量监控体系中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学校成立教学质量监控领导小组。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领导组成员由教务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学生处、人事处、后勤保卫处和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的负责人等组成。

督导体系

建立教学督导体系,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监督。督导体系由校督导中心和学院(部)督导组组成。

督导中心及督导组成员的任职条件是: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强、教育理论水平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在学校享有较高威望的退休或在职教授或副教授。

监控运行体系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分校、院(部)、教研室三级进行。院(部)、教研室级监控是体系基础,院(部)领导按要求认真开展教学状态和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校级监控体系负责对全校的教学状态和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同时对院(部)监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教学质量监控内容,包括教学检查制度、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学生信息员制度、建立 “学生评教”、“教师评学”制度、教学专项评估制度以及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等。

实行教学检查制度

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教学检查,目的是监督、督促人才培养方案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和教学各环节的运转。定期教学检查分为期初教学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期末教学检查。主要包括教风、学风情况,教学管理情况等。不定期检查是定期检查的强化和补充,以专项检查为主。学院领导、教务处相关科室、各教学院(部)领导和教学督导员负责各类教学检查。该项任务由教学处负责组织。

实行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对各级党政领导每学期的听课次数均提出明确要求。从而使各级领导能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运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形成党政各级领导重视教学、服务教学的良好氛围,牢固树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教学投入的优先地位。该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落实。

建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

学校成立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其中含校级督导员5名,各教学院(部)成立教学督导小组。内设督导员若干。督导员通过随堂听课、查阅教案、抽查学生作业、试卷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方式,严把课堂教学质量关。

建立学生信息员制度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办学理念,加强教学管理的针对性,建立教学管理学生信息员制度。学生信息员根据《教学信息调查表》,定期收集并反映教师教学情况、学生学习情况、以及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教学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和保障。该项任务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

建立“学生评教”、“教师评学”制度

学校的教学活动是学生参与教师的双边活动,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教学评议的积极性,学生每学年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同时进行教师评学,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和教务处共同组织,教师评学主要针对学生的学习风气、课程学习、学习能力、学习效果四个方面作出评价,评价结果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进行数据的汇总、统计与分析,并将结果反馈给各教学单位。

教学专项评估制度

主要包括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教师教学水平评估、课程与建设评估;对实践教学质量评估、试卷、毕业论文(设计)。

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制度

招生就业指导处与各院(部)要坚持定期进行毕业生质量社会调查,经常了解毕业生用胜任工作状况、用人单位的满意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的调整建议等信息。

学校将制定教学质量评估考核奖惩办法,对通过评价和评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教学质量较差未通过评估的,责令其整改,发现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教学事故、影响教学质量的,学校将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学院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以进一步建立与完善教学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

信息管理主要是指教学及管理等活动中搜集与反馈的信息。主要任务是把学校教学及教学质量方面的信息通过各种方式及时、有效地反馈到决策指挥系统。该系统的责任人为负责教学的校领导。执行单位为教务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人事处、招生与就业处、各教学部(部)。教务处要把各学院(部)教学工作评估结果及时反馈到院(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各院(部)要把教师教学质量评定等级传达到教师本人。

教务处和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要接待教师、学生及有关人员访问和咨询,听取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整改与建设体系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会议,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教务处根据领导组提出的意见,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整改和建设任务,认真落实,并把整改和建设及时反馈给教务处。

教务处要对各院(部)和有关部门的整改和建设情况,进行复评和验收。

附则

本规定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机构工作职责表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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