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哈尔滨广厦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来源: 教务处 时间: 2019-09-02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由于主观过错而对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造成不良影响;或其言语、行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纪律等造成的责任事故。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和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

  A类:授课环节出现的事故;

  B类:考试及成绩评定环节出现的事故;

  C类:选用教材环节出现的事故;

  D类:日常教学管理环节出现的事故。

二、教学事故级别

  教学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即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件1)

三、教学事故认定

  (一)教学事故认定组织机构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各级教学事故。主管教学副校长任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主任,教务处处长、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主任任副主任,成员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人、教务处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程序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相关单位和教务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及时调查与处理,把不良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事故责任人必须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于事故发生两天内,填写《哈尔滨广厦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附件2)签署初步处理意见,附当事人对事故的认识,一并报教务处。

  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审批;二级教学事故与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批准。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结果要通过《哈尔滨广厦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附件3)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师诉讼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校教师诉讼委员会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拥有最终决定权。

四、教学事故处理

  (一)专职教师

  1.对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所在二级学院批评教育,在本部门内予以通报批评;有关部门应加强教育、督促和检查。

  2.对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所在二级学院批评教育,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的同时,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年不得晋升职称。

  3.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所在二级学院批评教育,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两年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情节特别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4.凡出现教学事故者,教学事故记入教师业务档案,教学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人予以相应赔偿。

  (二)兼职教师

  1.对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所在二级学院批评教育,并在本部门内予以通报批评;有关部门应加强教育、督促和检查。

  2.对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所在二级学院批评教育,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的同时,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3.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所在二级学院批评教育,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解聘。

五、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内教学活动,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附表1: 教学事故级别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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