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电安全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对我校用电安全作出规定。
第二条 不得在装有电表的单位和宿舍内装未经电表和保险装置的线路。
第三条 不得在电表上采取各种手段偷电和私改保险丝(如以大代小,以钢丝、铁丝线代替保险丝)。
第四条 不得使用未审核批准使用的公用电炉和私人使用电炉(包括电热杯、水煮器等)。
第五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出按下列各条从严处理:
(一)学生违反用电规定的第一次查获处以罚款200元、记过处分;第二次查获处以罚款400元、记大过处分;第三次查获处做开除处理。
(二)教职员工违反上述规定者,第一次处以罚款300元,行政记过处分;第二次处以罚款6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第三次予以开除处理。
(三)电力部门职工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第一项规定罚款档次加处两倍罚款。
(四)凡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者,报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阻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用电安全检查者,教职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学生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殴打检查人员者,属教职工则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学生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造成轻微伤害者,除按相关法律处罚外,教职工则给予开除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学生给予行政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七条 凡揭发举报违规用电者一经查实,给予揭发人表彰和奖励(奖励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 经济处罚由管理检查部门和财务处执行,行政纪律处分由管理检查部门将违章事实报组织、人事和学生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执行处分。
各单位和个人积极行动起来,对一切不符合电气安全规范的线路、插座、保险等进行一次自查自改,各部门领导和后勤保卫处要负责检查和督促。今后凡需新装和改装电源线路和用电设施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向后勤保卫处提出申请,由后勤保卫处审批并按电器安全规范给予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和改装。
第九条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