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内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管理措施,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靠群众,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实行三级安全责任制,逐级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确实负起责任。
学校由校分管保卫工作的领导主管全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他们是学校的安全负责人,日常工作由后勤保卫处负责。
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各单位负责安全保卫的行政领导负责,并作为单位的安全负责人。
各院(部)处对存放、保管、使用现金、票证、机密文件、资料、贵重物品、精密仪器的要害部位实行目标管理,必须确定目标管理责任人,做到“四落实”即目标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防范措施落实。
校级安全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行政管理,做到与其他行政工作同计划、同检查、同评比。
二、组织制定和不断完善全校性的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执行和落实情况;组织全校性的安全管理,检查执行和落实情况;组织全校性的安全大检查,责成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隐患落实解决方案和具体措施。
三、组织指导二级单位经常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法制和“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各单位对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并适时结合本校情况表扬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批评差的,审批对各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四、听取后勤保卫处工作计划,责成后勤保卫处不定期地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对学校内的重大政治、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交通、技安等事故要亲自过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
二级单位安全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决定和制度,落实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行政管理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审定本单位的重点防盗、防火部位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上报后勤保卫处备案,并经常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漏洞、在采取适当措施的同时、报校领导和后勤保卫处。
三、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法制和“四防”方面的宣传教育,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情况要及时报告,对有违法犯罪行为和可能因内部矛盾激化而发生问题的人员要及时研究处理,认真做好教育挽救及疏导工作;及时了解群众最关心的事情,掌握民情、社情,及时上报党委,并做好工作。
四、对本单位内如发生政治或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报案,并积极参与提供情况、线索,主动协助破案;如发生各类火灾、交通责任或技安事故,要及时上报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协助工作,查明原因,对责任人及时处理。
第九条 目标责任制责任人职责
一、认真执行学校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所负责的目标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上报并研究解决不安全
的隐患,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不断加强有效防范措施。对学校、公安机关、后勤保卫处提出的口头或书面的不安全隐患通知,要积极参与采取措施,及时加以整改。
三、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制度手续,不脱岗,不超量存放现金过夜,取送巨额现金要两人以上,用安全包,派专车。贵重物品、票证、空白介绍信、公章、机密文件资料和各种危险品的保管、使用、运输要手续完备,制度健全,有防范措施。
四、加强责任心,做到人走拉闸、断水、关窗、锁门,有技术防范设备的部位,要按时开关设备,做好记录,认真交接班。
五、一旦发生案件或事故,要及时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积极提供情况、线索,协助破案,查清事故原因。
对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要求
一、凡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大型集会、重要领导人或重要外宾参加的活动、
跨校际的各类活动、规模较大的舞会、文艺演出、体育活动),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单位写出工作方案报学校领导批准,同时报后勤保卫处备案,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组织、维持好活动秩序。
二、出租、出借教室、房屋、文化体育场所要由主管部门批准,报后勤保卫处备案并负责采取有效的应变措施,主动参加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
凡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积极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提供线索,查破案件,排除险情,在事故中奋力抢救生命财产,积极参与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在无案件、无事故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奖励分荣誉奖和物质奖,奖励时间一般在年终,对具有较大教育意义的典型事例经院领导批准,可随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处罚办法
一、对有下列为之一的,由后勤保卫处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经校主管领导批准,给予处罚:
(一)对不按本规定建立治安安全责任制的单位,给予警告,或处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二)对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未在保卫处、公安机关规定期限内解决或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的单位,给予警告、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以下经济处罚。
(三)对治安保卫责任制不落实,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根据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确定),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对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经济处罚,并给责任批评以上的处分,并上报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凡个人(包括学生)借用或保管的公款公物,如因管理不善,发生被盗或丢失,由个人照价赔偿。
三、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发生案件或擅自出租出借教室、房屋、文化体育场所发生案件、事故的,由举办单位或出租单位交纳案件事故处理押金后,方可协助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触犯法律的,上报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上述处罚规定由保卫处执行,根据“收支两条线”原则,凡罚款由后勤保卫处开据通知单,通知学校财务直接扣除或到财务处交款,按有关规定对为保卫、社会治安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