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全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加强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应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管理目标,与教学、科研、科技生产开发、行政管理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励。
第三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确保重点的原则。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减少可预防性案件的发生;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实行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负责的责任制,并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
第六条 师生员工是学校的主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学校的安全。
第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校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和单位。
第八条 本规则在校长领导下施行,后勤保卫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责 任
第九条 校长责任:
一、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全校安全保卫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审批学校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并责成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四、监督各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对重大灾害事故组织查处。
五、健全保卫组织,负责保卫机构的建设;负责配备、教育和考察保卫干部;督促保卫部门严格执行政策,依法按章办事。
六、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组织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统一部署;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硬件建设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领导责任,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目标,同教学、科研、科技生产开发、行政管理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二、经常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四防”(防破坏、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安全教育;对基层业务单位或人员进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领导和组织治保会、义务消防队的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四、对外来工作、学习的人员或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进行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切实做好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易发案部位的防范工作,采取措施,确保本单位的安全。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确因本单位难以整改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上报校长。
六、负责调查处理本单位一般治安事件,协助保卫处查处治安案件,组织调解单位内部及本单位有关的治安纠纷。发生案件及灾害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调查处理。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中硬件建设所需经费的落实。
第三章 保卫机构和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第十一条 后勤保卫处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公安部门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提出贯彻意见,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在校长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实施。
二、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校园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火灾、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做好重点要害部位和易发案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和外事活动的治安管理,做好学校重大活动和重大外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安全保卫工作和各级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完善制定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六、开展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七、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八、督促有关部门对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进行管理和教育;办理临时出入证及其他证件。
九、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十一、指导群众治保组织,充分发挥他们联系群众的桥梁和骨干作用。
十二、按照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师生员工集体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办理、审查及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保安队是学校保卫组织的组成部分,由后勤保卫处领导和管理。其主要的任务是:担任门卫、校内治安巡逻、交通管理、维护校园的治安秩序,保卫要害部门的安全。
第十三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学生治保部和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学校行政部门和后勤保卫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做好“四防”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本单位行政领导,依靠群众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做好帮助教育工作;发动群众制定安全公约;组织群众认真执行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参加防火、灭火和治安执勤工作。
第四章 制 度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上述制度另行公布实施,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检查
一、除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外,各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学校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二、检查内容:安全保卫制度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安全隐患及不安全因素状况,整改落实情况等。
三、各部门应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检查情况、整改情况,以备考核。
第十五条 奖惩
对维护学校内部治安有功人员,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违反本规定及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并追究责任人应负的责任。
第十六条 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公布施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