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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护航,营造和谐社会|3.15消费者权益日

来源: 哈尔滨广厦学院 时间: 2024-0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随着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快速发展,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主要从4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从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安全保障权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

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

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

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

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6

监督批评权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可以作为维权凭证的材料有购物小票、保修单、发票、纸质或电子版合同。录音、录像。网购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网页公正保存。加盖公章的旅游行程表、计划书。加盖公章的消费清单。切记: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

  最后,小编在这里愿大家购物时擦亮双眼,辨别真伪,理性消费,切勿盲目,遇到困扰,法律维权,捍卫权益,伸张正义,请记住:电话12315,举报投诉就打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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