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

哈尔滨广厦学院 学生会章程

来源: 哈尔滨广厦学院 时间: 2021-08-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哈尔滨广厦学院学生会(简称校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凡在学的本校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会员。

  第二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教育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树立远大理想信念,掌握扎实学识,培养创新精神,提升实践能力,自觉承担起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历史使命,为“中国梦”的实现凝聚青春力量。

  (二)发挥作为学校党委和各级领导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采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凡在我校就读并如期注册的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权力。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受所在学院党总支和校学生会双重领导。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生代表由各班级按照班级人数的2%选举产生,学生代表有权提出议案,向相关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代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生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学生会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两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学生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三)选举学生会主席和主席团;

  审议和批准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五)对学生会主席团,以及主席团领导下的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具有监督的权利。

  (六)学生代表大学闭会期间,以差额选举的方式决定有关主席团成员的换届及非到任期间的人员更迭;

  (七)审议并表决主席团关于聘请秘书长的提名方案。

  第十一条 主席团是学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学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是由委员会根据学生会章程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学生会工作的具体执行。主席团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2至4人。主席团成员应为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全体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的

  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负责聘请校学生会秘书长;

  第十二条 学生会工作要接受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对学生会的指导和帮助主要包括:

  (一)指导帮助学生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青年运动的正确方向;

  (二)指导帮助学生会搞好自身建设;

  (三)指导帮助学生会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好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四)加强对学生会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帮助学生干部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工作水平,并帮助他们解决好工作、学习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困难和问题;

  (五)优化学生会工作的外部环境,帮助他们在做好工作的同时努力成才。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秘书长。

  学生会可聘请秘书长,根据工作性质,秘书长人选应为校党委推荐的校团委教师。秘书长对校党委、校学生会主席团、常设代表会议负责。秘书长的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秘书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提名副秘书长的秘书处其他主要工作人员的权利;

  (二)有审查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的权利;

  (三)有接受学生会工作人员咨询的权利;

  (四)有协调主席团和学生委员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由主席团和常设代表会议委托其行使的权利。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

  (一)二级学院学生会在校学生会、学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学院团总支的指导下,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各项工作。

  (二)二级学院学生会在认真完成本院工作的基础上,必须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学院团总支安排的各项任务,积极主动地配合校学生会、学院团总支开展各项工作,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

  (三)二级学院学生会有接受校学生会监督、质询的义务。

  (四)二级学院学生会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下设必要的相应机构。

  (五)二级学院学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主席团成员或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或学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由校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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