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

哈尔滨广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哈尔滨广厦学院 时间: 2022-0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动学校改革与发展,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黑龙江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哈尔滨广厦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实施民主监督,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和根本制度,是推进依法治校和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体系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第四条教代会应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关系,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校内机构改革等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以及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福利等与教职工权益和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理事会要求,周期性组织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拟由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党政联席会充分讨论且形成集体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提出建议,提交大会或执行委员会讨论审议。

  第八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九条学校通过征集代表提案,召开答询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全面听取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及时向教代会做出说明或与代表进行直接的交流与沟通。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原则上入职满两年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代表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20%左右。代表的构成要有广泛的代表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60%,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要占一定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少数民族代表要占一定比例。学校班子成员、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占代表指标,余下代表按比例分到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进行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二级党组织为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核推举单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教职工都可以被推举为教代会代表。代表的推举工作由各选区所属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在党组织主持和工会参与下,审议全员代表名单,依据本办法规定确定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同届教代会一致,每届任期为3年,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到期直接连任。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依照本规定行使代表职权,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代表资格终止:

  1、因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2、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的;

  3、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

  4、任期内调离学校的;

  5、任期内退休的;

  6、辞职被接受的;

  7、其它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

  第十五条代表增补程序:

  1、原审核推举单位向教代会执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2、教代会执委会办公室会对代表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不分职业、民族、性别、党派、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均可以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二)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以及为教职工服务的意愿;

  (四)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秉公办事,有大局意识;

  (五)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关心和帮助教职工,乐于为教职工服务,在本单位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六)能虚心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群众和领导之间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七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八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办事公正,为人正派,积极参政议政,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广泛征求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监督;

  (五)爱岗敬业,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民主党派、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委会提名,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协商产生。列席代表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教代会3年为一届,工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经学校、学校工会、教代会主席团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及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名,经全体代表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以及教师代表。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起草大会决议;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议题。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委员不超过代表总数的15%,设主席2人。教代会执委会委员由学校主要领导、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代表团团长、职能部门代表、教师代表构成。

  第二十五条在执委会委员调离或退休、或按规定应增加执委会委员时,可增补委员。执委会委员是学校、基层单位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由新接任的负责人替补。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执委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领导机构,主持召开教代会届次会议,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向教代会报告执委会工作。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行教代会职权,在学校遇有需要经过教代会讨论,又不便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的情况下,可由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或由执委会主席、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等出席的联席会议负责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全体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执委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教代会代表为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教代会执委会表决产生。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各代表团是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根据教职工人数设若干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单独组成一个或几个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联合设立代表团。代表团划定按照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分工为依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执委会办公室设在工会,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协助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推举审核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各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政联席会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经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和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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