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借阅书刊逾期、损坏及遗失的处理规定
来源: 图书馆 时间: 2019-05-15 浏览:

一、本馆实行借阅图书逾期按日计欠费制度(寒暑假不计算在内),由流通部执行。

二、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应及时归还图书或办理续借手续。逾期未还图书时,出示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可免除部分欠费。

三、遗失书刊需赔偿。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图书馆流通部处报告,并赔偿原书。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遗失图书的情况按以下条款赔款。

四、读者借书过期未办理续借手续,按过期天数每天0.10元,超期一个月后每天罚款0.50元系统累计收款。图书过期罚款上限封顶为每册图书50元。

五、损书罚款:凡在图书上涂写、批注、划线者,情节较轻的给予1.00元至1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赔书处理。撕页、缺页、损书的,每页10元。

六、图书遗失:读者遗失图书,以赔偿同书名、同作者、同版本书刊为原则,并交纳5元工本费,确因原版短缺难以买到时,应按原价加倍赔偿。具体规定是:

1、1949年以前出版的中文书刊,按底价的30―50倍赔偿。

2、1950年―1965年出版的中文书刊,按底价的20倍赔偿。

3、1966年―1980年出版的中文书刊,按底价的15倍赔偿。

4、1981年―1995年出版的中文书刊,按底价的10倍赔偿。

5、1995年至现在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2倍赔偿。

6、丢失外文图书,按该书原价的5―10倍赔偿。

7、丢失成套图书中的一本,应按全套图书金额赔偿,其余几册仍归图书馆所有,概不退给本人。

8、借书过期罚款过多者,先按超期罚款,再按丢书赔偿。读者办理赔款后,一个月内找到原图书者,可凭原书退回所赔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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