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读 者
欢迎您走进哈尔滨广厦学院图书馆!
图书馆是人类知识的宝库,是您们自我完善和成长的摇篮,作为学校教学科研重要的文献资源提供部门,您在这里,将开始一段美好的人生旅程,而图书馆将成为您前进的加油站。
图书馆的全体员工欢迎您们的到来,我们愿竭尽全力为您们创造优雅的学习环境、提供优质的文献服务。愿图书馆丰富的文献资源可以让您们成就全面发展的自我。
记住:这里是人类知识的宝库,如果你掌握了它的钥匙,那么全部知识都是你的。
图书馆简介
哈尔滨广厦学院图书馆(简称图书馆)成立于2001年,原名为“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图书馆”,原馆址位于学院一号教学楼楼内。伴随着学校的发展,图书馆也进一步地壮大。2008年10月企盼已久、雄伟宏大的新图书馆大楼落成。图书馆共五层,面积达16461.86平方米,设有阅览室和书库共计10余个,阅览自习座位1000余个,纸质图书60余万册,电子图书百万余册,中文期刊200余种,报纸近20种,可访问的数据库20余个,学科门类齐全,专业图书涵盖我校所有本科专业,涵盖财经、管理、文学、艺术、信息等馆藏文献,基本形成了以财经类为主,兼顾其他学科的多类型多载体的馆藏资源体系,满足了教育教学的基本需求。
图书馆设有专题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报刊阅览室、共享学习空间、数字体验空间、各类书库及自习室等,机构趋于健全,全馆职工承担全校7000余名师生的文献信息服务任务。
图书馆自建馆以来,始终坚持“读者第一,服务育人”的办馆宗旨,不断健全服务体系,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目前周开馆时间已达91小时以上。主要服务项目有书刊借阅、参考咨询、网络服务、公益讲座、专题讲座、读书活动等,在传统服务读者工作的同时,大力拓展新的服务领域。图书馆24小时为全校读者提供网络信息化服务。现已开通超星移动图书馆,拥有180余种移动数字图书,读者还可利用歌德借阅机、瀑布屏借阅机、太空舱阅读机等移动终端在线阅览或下载,实现随时随地阅读,满足读者对于移动阅读资源的需求。
丰富优质的文献资源,和谐舒适的阅读环境,温馨高效的管理服务,使图书馆成为全校师生学习、研究的理想场所
图书馆馆藏布局及功能安排
读者入馆须知
一、我校师生需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借书证)刷卡入馆,携证出馆,配合管理人员的检查。
二、参观人员须由学校领导或有关负责人陪同登记入馆, 并提前与图书馆联系。进馆人多时,请自觉排队,按顺序进馆。推销人员谢绝入馆。
三、保持馆内高雅气氛,注意衣履整洁,穿拖鞋、无后帮鞋、背心裤衩、吊带裙、睡衣裤、泳衣裤者谢绝入馆。严禁谈恋爱者在馆内有过分亲昵行为。公共场所,保持举止文明、礼貌得体。
四、保持馆内安静、整洁、安全。不得在馆内高声喧哗、争吵打架;入馆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放置震动;禁止在馆内乱丢纸屑、随地吐痰;楼梯连廊的扶手栏杆禁止坐人、倚靠,禁止放置物品。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馆。
五、阅览室、自习区等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禁止使用明火器具,严禁自行利用本馆电源使用各种电器。保护消防器具、装置及水源,馆内电梯属工作专用,谢绝学生使用。
六、不允许任何读者携带各种食物、饮料(矿泉水、自带杯子者除外)进入馆内或在馆内进食。违者,工作人员有权制止,违纪学生要交由所在二级学院处理;如再违纪,取消该生使用图书馆的资格。不服从管理者,工作人员有权请其出馆,态度恶劣者,将其提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七、自觉爱护图书馆的书刊资料,文明阅览。爱护馆内设施设备,严禁随意涂抹刻画和破坏设备。未经许可,禁止在馆内张贴或散发广告及其他宣传品。
八、尊重馆内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各阅览室、自习室的有关规定,不得占座。
九、一旦发生火警或者危险,切记不要慌乱,一切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秩序地离开图书馆大楼,千万不要使用电梯!
十、对违反规定的读者,任何人都有权批评和制止其行为。对情节严重者,图书馆保留处罚权。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读者借阅数量和期限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图书馆的图书管理,保证图书正常流通,现做如下规定:
一、读者凭本人一卡通借书,可在第一与第二借阅室办理借阅业务,教职工可借20册,学生可借10册。
二、借书期限:教职工借期为60天,学生借期为30天,到期前可办理续借手续,所借图书均可续借。到期不还者将对其处以超期罚款。(参照《哈尔滨广厦学院图书馆遗失、损坏图书赔偿办法》),统一到图书馆三楼吧台处持校园卡扣费。
三、阅览图书必须由本人亲自借阅,其他人不得代借。
四、凡是使用、冒用他人一卡通借书者,一经发现立即扣押并停借一个月;情节严重者交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五、寒暑假前须将借阅图书及时还回;除寒暑假、周日外图书馆实行无假日休息,其间均可办理借阅手续。
六、读者应遵守书库的管理规定,与工作人员应互相尊重,不得无理取闹。
七、所有读者应爱护图书,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涂写、圈划、撕页、污损,违者按《遗失、损害图书赔偿办法》处理。
八、持卡人违反图书馆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工作人员有权扣卡。
读者借阅书刊逾期、损坏及遗失的处理规定
一、本馆实行借阅图书逾期按日计欠费制度(寒暑假不计算在内),由流通部执行。
二、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应及时归还图书或办理续借手续。逾期未还图书时,出示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可免除部分欠费。
三、遗失书刊需赔偿。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图书馆流通部处报告,并赔偿原书。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遗失图书的情况按以下条款赔款。
四、读者借书过期未办理续借手续,按过期天数每天0.10元,超期一个月后每天罚款0.50元系统累计收款。图书过期罚款上限封顶为每册图书50元。
五、损书罚款:凡在图书上涂写、批注、划线者,情节较轻的给予1.00元至1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赔书处理。撕页、缺页、损书的,每页10元。
六、图书遗失:读者遗失图书,以赔偿同书名、同作者、同版本书刊为原则,并交纳5元工本费,确因原版短缺难以买到时,应按原价加倍赔偿。具体规定是:
1、1949年以前出版的中文书刊,按底价的30―50倍赔偿。
2、1950年―1965年出版的中文书刊,按底价的20倍赔偿。
3、1966年―1980年出版的中文书刊,按底价的15倍赔偿。
4、1981年―1995年出版的中文书刊,按底价的10倍赔偿。
5、1995年至现在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2倍赔偿。
6、丢失外文图书,按该书原价的5―10倍赔偿。
7、丢失成套图书中的一本,应按全套图书金额赔偿,其余几册仍归图书馆所有,概不退给本人。
8、借书过期罚款过多者,先按超期罚款,再按丢书赔偿。读者办理赔款后,一个月内找到原图书者,可凭原书退回所赔书款。